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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深圳四部门联合发文:多方面推动细胞产业的研究、临床与转化,探索医保特殊支付

 

引言:在生命科学产业风起云涌的当下,深圳再次出手,释放重磅利好。

2025年4月2日,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医保局四部门联合印发了《深圳市全链条支持医药和医疗器械发展若干措施》,其中针对细胞药物、基因治疗等前沿领域,提出了全链条、系统性的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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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基础研究、技术攻关,还是临床转化、成果产业化,每一个环节,都被精准布局、重金扶持。

此次政策,不仅是对细胞产业创新链、产业链、资本链的深度激活,也是深圳加速抢占全球生物医药制高点的战略信号。
 
 
重点一:基础研究至产业化全链条支持,细胞领域成最大赢家
 
此次《若干措施》的最大亮点之一,就是明确提出了从基础研究、临床研究、转化应用到产业化落地的全链条支持机制,并将细胞治疗、基因治疗、生物制造等前沿方向列为重点资助对象。

在基础研究阶段,政策鼓励瞄准干细胞、免疫细胞、体细胞重编程等关键领域,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联合攻关。

对于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科技计划立项的细胞领域项目,深圳市将给予资金配套,最高按中央财政支持额度的50%进行奖励。

在临床研究与技术验证环节,文件特别提出要加快临床研究机构建设,推动设立细胞与基因治疗临床研究中心、临床试验基地。对于符合条件的新型细胞产品,给予绿色审评通道支持,并对进入临床试验阶段的项目,按实际投入经费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

而在产业化阶段,《若干措施》明确支持符合条件的细胞制备平台建设,推动细胞治疗产品GMP标准体系完善。对于首次在深圳获批的新型细胞药品,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可达500万元。对纳入国家医保目录的细胞治疗产品,还将给予额外支持,形成研发到应用的完整闭环。

可以说,在这一轮政策布局中,细胞产业首次被系统性、成规模地纳入深圳战略新兴产业主攻版图。无论是科研端、转化端,还是产业端,细胞领域都迎来了前所未有的政策红利期。
 
 
重点二:临床转化提速,细胞新药走向“深圳速度”
 
 
长期以来,细胞治疗领域面临着一个共性难题:科研突破容易,临床转化难、上市周期长。而深圳此次政策直击痛点,推出了一系列针对性极强的临床转化加速机制,为细胞药物从实验室走向市场开辟快车道。

首先,文件明确提出,要优化细胞产品的临床研究审批流程。支持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研究机构,申办细胞治疗相关的临床试验项目,并纳入绿色审评、优先通道,缩短审批等待时间,提升项目启动效率。这意味着未来在深圳,细胞新药从申报到临床试验启动的时间,有望大幅压缩。

其次,深圳鼓励建设一批具备高水平临床研究能力的专科医院和医学中心,专门承接细胞与基因治疗相关试验。文件提出,对获批设立细胞治疗临床研究中心的单位,将给予专项资金支持,用于设施建设、团队培育、样本库建设等关键环节。

在成果转化方面,深圳设立了专项资金池,对处于临床I期、II期阶段、且具有明显创新性的细胞新药项目,按照研发投入金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补贴。同时,明确支持临床阶段项目与产业化企业对接,加快从“临床验证”到“产业孵化”的转化步伐。

可以说,深圳不仅在扶持科技创新,还在重构临床研究-注册申报-市场准入这条完整链路。对于正在攻关NK细胞疗法、CAR-T细胞疗法、干细胞再生治疗等新兴领域的企业来说,这无疑是一次决定性加速的机会窗口。
 
 
重点三:市场准入、支付体系同步发力,为细胞产业“铺路搭桥”
 
 
如果说科研和临床转化是细胞产业的“前半程”,那么真正实现商业化落地,必须要打通“市场准入”和“支付可及”这条生命线。此次《若干措施》在这方面同样展现出高度前瞻性布局。

首先,深圳提出要创新细胞治疗产品的注册审批机制。文件鼓励企业探索基于真实世界数据(RWD)申报新型细胞治疗产品,支持在已上市使用基础上滚动补充数据,加快实现附条件上市。对于具备重大创新意义、符合未满足临床需求的细胞治疗产品,深圳将联合国家、省级药监部门,争取在深圳率先开展特批使用和快速审评。

其次,在医保支付端,深圳首次提出:对符合条件的新型细胞治疗项目,可探索纳入医保特殊支付或分阶段支付机制。这意味着未来一些高单价、疗程短、效果明确的细胞疗法(如CAR-T疗法、间充质干细胞治疗难治性疾病等),有望在深圳率先实现医保支持,大幅降低患者负担,扩大市场接受度。

同时,政策还鼓励商业健康险机构开发专门针对细胞治疗的保险产品,并推动保险与细胞治疗支付联动。对于纳入国家医保目录、或在深圳试点先行的细胞药物,给予额外的市场准入奖励与推广扶持。

这一系列从审批到支付的全链条配套,显示出深圳不只是支持“造细胞药”,更在系统性打通“用细胞药”的路径。这将极大提升细胞治疗从研发、临床到普及应用的转化效率,为细胞产业从“技术突破”走向“产业规模化”提供坚实保障。
 
重点四:配套生态建设,打造全球细胞产业高地
 
 
真正支撑细胞产业腾飞的,不只是单点政策刺激,而是完整、成熟的创新生态系统。深圳此次《若干措施》在配套生态建设上同样展现了系统性思维,明确要从空间载体、产业基金、人才引育三大维度同步发力,为细胞产业夯实发展基础。

首先,空间载体方面,深圳提出要加快布局一批细胞与基因产业园区、临床研究基地和产业转化平台,支持建设高规格GMP细胞制备中心、公共检测服务平台和生物样本库。这将为细胞企业提供标准化、合规化的研发和生产空间,降低早期项目落地成本。

其次,在资金支持层面,深圳将设立生物医药产业专项基金,优先投向细胞治疗、基因编辑、合成生物学等前沿领域项目。对获得风险投资、完成中后期融资或在深圳本地上市的细胞企业,还将给予配套奖励,形成政策资金与社会资本良性互动的投融资环境。

最为关键的是人才政策。深圳明确将细胞与基因产业人才纳入“鹏城优才计划”,给予落户、住房、子女教育等全方位支持。同时,对引进或自主培养的顶尖科学家、临床研究骨干,给予项目资助和科研启动经费,鼓励更多高水平人才扎根深圳、深耕细胞产业。

可以预见,在这样多维度系统布局下,深圳不仅要打造全国领先的细胞药物研发制造中心,还瞄准了全球生命科学产业链高地的战略目标。而这对于正在布局、深耕细胞治疗赛道的企业和研究机构而言,无疑是一片堪比“黄金十年”的政策沃土。
 
 
《深圳市全链条支持医药和医疗器械发展若干措施》原文
 
 
 

深发改规〔2025〕3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全链条支持医药和医疗器械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4月2日

 

 

深圳市全链条支持医药和医疗器械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家、省关于发展医药和医疗器械产业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深圳科技创新、先进制造、深港合作等优势,大力发展医药和医疗器械研发经济,全链条支持医药和医疗器械产业快速发展做大做强,将深圳建设成为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医药和医疗器械产业集聚发展高地,制定以下措施。

一、全面激发创新策源活力

(一)聚力提高基础研究支持力度。推进全新机制基础研究机构建设,加大“深医专项”资金投入,围绕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代谢性疾病、风湿免疫疾病等,支持新靶点、新机制、新结构等创新药基础理论研究,集中力量突破医药科技底层技术,建立专家实名推荐的非共识项目筛选机制。发挥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重大科研平台作用,集聚一批全球顶尖战略科学家、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青年科技人才,加速培育颠覆性创新和重大原始创新研究成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药械办)、市科技创新局、深圳医学科学院]

(二)强化共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通过“揭榜挂帅”等遴选机制布局技术攻关项目,攻克一批药物筛选技术、载体构建技术、偶联药物技术、细胞规模化培养技术、中药复方制剂技术等医药共性研发技术。实施一批基因编辑与基因组合成、底盘细胞构建和改造、分子合成途径设计和整合、代谢网络中酶调节增强、细胞原位表征一体化、无细胞或多细胞体系构建与筛选等合成生物核心技术。储备一批医学影像关键成像技术、精准导航控制技术、脑肌电采集与意图识别技术等医疗器械研发关键技术。对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国家部委立项资助的项目,按国家部委有关要求予以配套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药械办)、市卫生健康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加速科研成果转化为初创项目。支持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和制造业创新中心整合行业顶尖创新资源,搭建集聚创新企业、医疗机构、高校院所、投融资机构、公共服务平台等资源的高效协作网络,打通“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企业孵化”的创新转化链条,构建成果转化“深圳模式”。支持概念验证中心、合同研发机构(CRO)加速推动科研成果向临床前研究转化,支持以企业为创新主体,与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积极支持名老中医方、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向中药新药转化。[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药械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

(四)全面支持医药研发和引进。聚焦核酸药物、蛋白和多肽药物、细胞药物、微生物药物、小分子创新药物、现代中药等方向,支持引进或自主培育一批创新药成果。对完成临床试验并实现海内外上市的1类创新药,面向其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研发环节,分别给予最高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资金奖励。大力支持宠物药发展,对获得一、二、三类新兽药注册证书的宠物药,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支持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药械办)]

(五)引导高端医疗器械创新提质。聚焦高端医学影像、医用机器人、高性能植介入器械、体外诊断、生命监护与支持、人工智能辅助诊断系统等方向,支持开发高端医疗器械产品。对通过国家、省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首次获批上市的二、三类医疗器械,加大支持力度。对研发生产符合相关标准的创新宠物医疗器械,按照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20%予以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支持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药械办)]

(六)大力培育高端生命科学仪器和生物试剂研制。着眼重大医药和医疗器械科技产业发展需求,通过“揭榜挂帅”“赛马”等方式引导各方资源开展联合攻关。支持开展高通量基因测序仪、高分辨率质谱仪、流式细胞仪、高端成像仪器、蛋白及核酸分子的空间探测、大容量生物反应器、生物试剂等原创性探索性前沿技术开发,逐步实现高端生命科学仪器和试剂产业高端化发展。[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药械办)]

二、大力推动人工智能在生物制造及药械研发领域应用

(七)支持建设人工智能辅助研发重大公共服务平台和重大产业项目。聚焦新药靶点挖掘与验证、药物发现与设计、新型药物筛选、用药安全仿真分析等药物研发环节,加快大模型、核心算法、专业软件等前沿技术更新,支持建设药物高通量筛选、下一代抗体药物发现、智能小分子新药合成、中药研发和中医智能诊治、人工智能医疗器械研发、临床试验智能化管理等一批人工智能药械研发重大公共服务平台及重大产业项目。支持人工智能技术赋能生物制造全链条、全场景应用,围绕底盘细胞改造、酶制剂开发、精准发酵等环节,布局建设人工智能生物制造相关重大公共服务平台。[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药械办)]

(八)培育人工智能技术赋能生物制造及药械研发新业态。支持创新企业与人工智能生物制造及药械研发服务平台加强合作,企业委托开展基因编辑效率提升、代谢途径优化、蛋白质设计等生物制造产品开发技术服务,功能预测、基因编辑设计、递送载体构建、自动化高通量筛选等创新药物研发和验证评价,以及高端治疗装备智能化升级改造或独立软件开发等创新医疗器械开发,按照研发合同费用的15%给予委托研发企业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支持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药械办)]

三、提升临床试验服务效能

(九)加快建设大湾区国际临床试验中心。统筹大湾区临床试验资源,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临床试验中心与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临床试验所协同发展,构建国际化临床试验网络体系。加强与国家药监局药品和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检查大湾区分中心联动,推动临床试验规则与国际接轨。引导市内临床试验机构加入大湾区国际临床试验中心国际化临床试验网络体系。优化市内临床试验院内流程,争取将临床试验启动前机构内部整体用时压缩至25周内。支持符合条件的罕见病用创新药和创新医疗器械向国家药品监管局申请减免临床试验。(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深圳医学科学院、国家药监局药品和器械审评检查大湾区分中心)

(十)提升研究型医院发展能级。支持研究型医院开展医学创新和成果转化,制定研究型医院建设规范、评价标准,并按期开展周期绩效评价。按照核定床位的一定比例设置研究型床位,建设功能完备、集约共享的研究型病房。鼓励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自行研制使用国内尚无同品种产品上市的罕见病用诊断试剂。[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药械办)]

(十一)提高临床试验伦理审查效能。推动区域伦理中心实体化建设,指导和提升区域内伦理审查工作规范与质量标准。多中心临床试验牵头机构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伦理审查,参与机构采取简化审查模式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完成审查。鼓励多中心临床试验参与机构主动认可牵头机构的伦理审查结果,进一步推动医学伦理审查结果在全市互认。建立市临床研究伦理审查质量促进工作机制,支持机构伦理审查能力、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提升,实现医疗机构内“一键传达、无缝对接、实时共享”。(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十二)积极推动医工融合创新发展。持续开展医工融合扶持专项,支持药械企业、科研机构与医疗机构合作开发一批医工融合药械创新成果。支持医疗机构与企业共同建设高水平成果转化平台,提供产品设计、临床评估、试点应用、迭代升级、辐射推广等服务,构建医工融合创新模式。[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药械办)、市卫生健康委]

(十三)优化升级临床试验服务水平。激励临床试验机构开展服务,将临床研究纳入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体系,经认定的临床研究床位不纳入医疗机构床位数管理,不做病床效益、周转率、使用率考核。推动区域内医疗机构与国内领先医疗机构合作,联合牵头创新药械临床试验,带动提升区域内临床试验服务水平。鼓励保险机构开发临床试验责任保险、生物医药产品责任保险等定制化综合保险产品。[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药械办)、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四、强化审评审批指导服务

(十四)争取更多药械审评权限职能。联动国家药监局药品和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检查大湾区分中心,争取授权港澳已上市口服中成药审评审批和第三类医疗器械就近审评等更多职能,推动国家药监局药品和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检查大湾区分中心在事前事中沟通指导及受理、审评和检查中发挥更大作用。(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河套发展署)

(十五)建立“研审联动”注册服务体系。在产业集聚区设置区级注册指导服务工作站,对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创新药和创新医疗器械在临床研究、生产许可、上市许可、检查检验等关键环节提供跨前服务。争取更多区域、企业或项目纳入省药监局“三重”名单,推动缩短注册检验、行政许可、现场核查等时间。推荐更多罕见病用药等创新药械列入国家药监局药品和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检查大湾区分中心重点项目清单,实施“提前介入、全程指导、研审联动”服务。(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大鹏管委会、深汕管委会、市市场监管局)

(十六)拓展“港澳药械通”实施范围。支持更多符合申报条件的医疗机构纳入“港澳药械通”指定机构范围,进一步加快更多临床急需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纳入“港澳药械通”目录范围并先试先用,加速大湾区创新药和创新医疗器械深度融合与产业升级。(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

(十七)探索发展真实世界数据应用。联动国家药品监管局药品和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检查大湾区分中心,指导企业和医疗机构开展真实世界数据应用研究。支持真实世界数据用于临床急需药物、罕见病治疗、AI医疗算法、精准医疗、中医药等领域药械上市前审批注册、已获批药械说明书修改、上市后安全性研究与主动监测的临床评价。(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

五、支持创新药械生产制造

(十八)支持搭建创新药械产线。对取得医药和医疗器械上市证书并实现产业化的,或医药和医疗器械企业按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承担生产的给予产线建设支持,对搭建基于合成生物技术的创新药产线给予优先支持。鼓励运用符合产品特点的新技术、新工艺、新剂型改进已上市中药品种。对搭建宠物药械产线的,参照本条政策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药械办)]

(十九)加速合成生物技术应用。支持运用合成生物技术开展医药生产制造,降低生产制造成本,提升效率。围绕工艺放大、测试验证等环节布局“设计-构建-测试-学习”的中试平台,提升医药生产体系高效放大、性能验证和工艺开发能力,实现实验室研发到规模化制造阶段的高效链接。[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药械办)、市科技创新局]

(二十)提升专业园区空间供给。在医药和医疗器械产业集聚区认定一批医药、医疗器械、现代中药专业园区,支持配套稳定电路、蒸汽、三废排放等基础设施,承载重大产业化项目。建设“人工智能+”药械专业园区、合成生物专业、细胞与基因专业园区,布局动物实验、检验检测、CRO/CDMO等公共服务平台,打造“园区+平台”发展生态体系。搭建融合青年创业、商业社交、分享擂台、产业孵化的复合型创业生态社区,鼓励各区给予相应支持。争取全市医药和医疗器械产业每年至少新增20万平方米产业用地和100万平方米的专业园区。[责任单位:南山区政府、龙岗区政府、龙华区政府、坪山区政府、光明区政府、大鹏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药械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六、拓展创新药械产品市场

(二十一)完善药械产品采购模式。在深圳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开设挂网绿色通道,药品和医用耗材在广东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申报受理后至深圳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完成挂网,不超过15个工作日。支持在医疗器械领域开展政府采购合作创新。(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

(二十二)支持创新产品应用推广。以更大力度支持创新性强、疗效确切、临床急需的创新药械进入医院、进入医保,大力发展“首发经济”。鼓励公立医疗机构在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目录发布后,1个月内召开药事会,并根据临床需求和医院特色以“应配尽配”原则配备使用。支持医疗机构建立外配处方药品目录与“双通道”药品目录联动机制,将确有临床用药需求的“双通道”药品纳入外配处方药品目录。[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药械办)]

(二十三)优化医疗机构考核机制。对于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费用不纳入门诊次均费用、门诊次均药品费用、住院次均费用、住院次均药品费用等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指标。每季度统计全市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召开药事会情况,了解国谈药纳入医院药品目录情况和相关疗效、安全性评价等情况。医疗机构不得以用药数量、药占比等为由限制入院,符合条件的实行医保预算单列支付、在DIP改革中单独支付、不纳入门诊统筹按人头付费核算范围,持续完善DIP病例分值赋分机制和特殊病例评议机制。(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

(二十四)扩大商业保险保障范围。扩大“深圳惠民保”罕见病高值自费药品保障范围、“港澳药械通”费用保障范围,指导承保机构结合产品收支情况动态调整保障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药“应保尽保”。鼓励参保人用好用足医保个人账户结余资金,为本人及家庭成员购买“深圳惠民保”。推动开发覆盖更多创新药械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扩大药品和医疗器械可及性。(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

七、加快产业国际化发展步伐

(二十五)支持药械企业对外出口。对通过美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欧洲药品管理局(EMA)、欧洲共同体(CE)、日本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局(PMDA)、世界卫生组织以及金砖国家、“一带一路”国家药品监管机构等批准上市并实现销售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择优给予支持。对在香港获批上市的中药、海外上市的宠物药械并实现销售的,参照本条政策给予支持。在综合保税区建立医疗器械维修翻新中心,争取更多创新产品进入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支持企业海外维修服务能力与综合保障能力。[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药械办)、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前海管理局、深圳海关、河套发展署]

(二十六)推动初创企业“借船出海”。支持初创药械企业通过跨境技术许可交易、跨境研发合作等方式出海发展,对于药械企业向海外公司授权产品海外研发销售权益的,按照企业获得首付款金额的5%予以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药械办)]

(二十七)鼓励重点企业海外拓展。支持重点药械企业拓展海外业务,鼓励企业在海外设立子公司或开展跨境投融资并购,进行海外药械注册证申报,推动药械产品直接在海外上市。持续完善和推进出入境生物医药特殊物品联合监管工作机制。搭建深圳市药械企业海外市场拓展服务平台,汇集国内外研发、检验检测、注册等资源,提供全方位“一站式”服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药械办)]

(二十八)创新境外企业合作机制。在前海蛇口自贸片区选择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开展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扩大开放试点,推动细胞与基因产业集聚发展,积极争取试点范围拓展到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支持医药企业在统一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下,以自建产能或者委托生产形式向国家药监局申请开展跨境分段生产。(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委港澳办、市卫生健康委、市科技创新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前海管理局、市投资促进局、深圳海关、河套发展署)

八、持续强化人才资源和金融资本支撑

(二十九)汇聚药械产业高端人才和团队。开展“引团队”行动,聚焦细胞与基因治疗、罕见病治疗等,吸引海内外战略科学家、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青年科技人才来深创新创业。大力引进、培育临床研究人才,优化临床研究人才评价体系,探索将临床研究贡献纳入临床研究者的考评和晋升管理。[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药械办)、市卫生健康委]

(三十)支持企业并购和风险投资。推动设立产业并购基金,积极收购海内外符合企业发展战略的重大项目,加强产业链并购重组。支持龙头企业设立风险投资基金,链接顶尖高校院所和初创企业,投资和孵化一批顶尖创新成果。优化产业基金业绩考核机制,着重考核产业基金整体业绩、长期回报和产业促进作用,加快培育大胆资本。[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药械办)、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国资委]

九、做大产业发展增量

(三十一)进一步加强产业部门统筹联动。坚持引增量、扩存量并重,聚焦新赛道、新场景,瞄准国际Top30、国内Top50医药和医疗器械企业,发挥招商部门投资促进统筹协调作用,提升产业办公室招商引资主导能力,加强部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相互协同和市区联动,推进项目、园区、政策等资源供需精准对接,促进研发、临床研究、审评审批、入院应用和空间布局协同推进,积极举办药械领域显示度高、代表性强的活动,打造完整的药械产业发展生态,快速做大我市药械产业增量规模。[责任单位:市药械办、市投资促进局、市前海管理局、河套发展署、各区政府、大鹏管委会、深汕管委会]

(三十二)积极引进药械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聚焦产业链关键环节和细分领域,推动龙头企业和重大标志性项目落户。发挥本地龙头企业集聚效应、规模效应,推动引进配套企业、上下游企业和生态合作伙伴,培育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的产业集群。充分利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MAH制度),推动在研优质创新药械管线落地研发。借助产业基金等在项目发现、支持企业成长等方面的优势,推动创新药械产品管线加速布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药械办)、市投资促进局、市前海管理局、河套发展署、各区政府、大鹏管委会、深汕管委会]

本措施由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本措施适用于已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医药和医疗器械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以及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机构。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制定出台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鼓励各区根据各自产业规划布局特点制定补充措施。本措施与本市其他同类优惠措施,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申报,不重复资助。

本措施自2025年4月2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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